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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-34
物理學系(奈米電子與光電能源)中科碩士在職專班101學年度起入學
研究生畢業條件明細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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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
目 |
備
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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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修業年限:
1.最低修業年限:1年 |
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,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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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最高修業年限:4年(不包括休學年限2年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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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應修最低畢業總學分共
30 學分(不含體育及國防教育課程學分),包括下列兩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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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學
科:必修最低 0 學分、選修最低 24 學分 |
研究生學業及操行成績均以70分為及格。
操行成績不及格者,予以退學。
學業平均成績佔畢業成績50%
※必修+選修+碩士論文=最低畢業總學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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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碩士論文:
6 學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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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抵免學分:最高 12 學分
(一)曾在本校或他校就讀之碩、博士班與碩士在職專班之新生至多得抵免本系所3學分。
(二)曾在本校就讀學分班之新生至多得抵免本系所6學分,本系所學分班及隨班附讀則不受此限,但總底學分不得超過(含)12學分。 |
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及本系相關規定辦理,並應於入學當學期加退選課程截止日期前一週申請抵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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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選修大學部相關課程不計入研究所畢業學分 |
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:研究生因課業需要,除本系(所)基本應修學分外,經本系(所)主任(所長)與指導教授及開設課程學系主任之同意,報經教務長核可後,得選修大學部相關課程,並於修習通過後計入畢業學分,但以三學分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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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承認外系(所)學分:最多 6 學分 |
含校際選課學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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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必修科目及學分數:共
6 學分 |
必修科目不及格應予重修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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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名稱
學分數 |
必修科目未修滿不得畢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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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碩士論文
6 |
相關辦法請見「國立中興大學物理學系(奈米電子與光電能源)中科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要點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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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系所指定應補修大學部基礎科目(不計入畢業學分):共
0
學分 |
本校研究所碩士班章程規定,研究生應補修之大學部基礎課程,由系主任(所長)及指導教授決定之,但補修及格後,不計入畢業學分。未補修及格前,不得參加學位考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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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碩士學位考試(論文考試): |
論文考試成績佔畢業成績50%
論文不及格而修業年限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年或次學期申請重考一次,重考仍不及格者,予以退學。重考及格者之成績,概以70分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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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研究生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,應商請指導教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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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研究生修完最低修業年限且修畢規定課程及學分,並完成研究論文初稿者,得於當學期完成註冊選課後,於預定舉行論文考試日期至少二十天前,提出論文考試申請。論文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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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其 他 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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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相關辦法請見「國立中興大學物理學系(奈米電子與光電能源)中科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要點」。
2.英語能力畢業標準:本系未訂。 |
依「國立中興大學學生英文能力畢業標準檢定辦法」第2條規定,授權系所自訂研究生英語能力畢業標準。(98.3.26第57次教務會議訂定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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